2004年9月24日早9點,張某駕駛小客車到某單位送貨,路上將騎車人小李撞倒,致其受傷入院。經(jīng)交警認定,張某和小李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。去年3月,經(jīng)鑒定,小李構成九級傷殘。經(jīng)調(diào)查,車主為夏先生,然而,夏先生已于幾年前去世。為此, 小李將張某以及夏妻、夏父、夏女一并告,上法庭,要求賠償。
法院認為,司機張某應當對事故后果承擔50%的賠償責任。但該事故車輛的車主為夏先生,他也應當對車輛的安全行駛等負有監(jiān)督管理職責,應承擔連帶責任。但由于夏先生已死亡,夏妻作為其生前的配偶,其在與夏先生婚姻存續(xù)期間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,應當承擔清償責任;夏父和夏女作為其法定繼承人,應當在繼承夏先生的遺產(chǎn)份額內(nèi)承擔清償責任。故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請求。
所以,借車不是簡單的面子問題。即使是在汽車普及的西方國家,也是沒有人會隨意開口借別人的汽車的,西方社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的維權意識決定了這一點。 借車給他人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車主無論何種情況下家屬或所有人一般不能免責!